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院考勤、请假、加班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7-05-23 来源:本站

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院

考勤、请假、加班管理制度

 

一章  总 则

 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我院的管理,维护良好的经营生产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经营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制度。

 

第二条 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。

 

第三条  本制度规定的考勤、请假、加班情况作为我院员工年终考核的依据。

 

第二章  考勤管理制度

 

第四条  全体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,严格上下班劳动纪律,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,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岗及旷工。

 

第五条  考勤以月为结算单位,由各部门填写《考勤登记表》,统计周期为每个月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作为一个考勤结算月。

 

第六条  工作时间

 

我院全体员工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,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:0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。

 

第七条  考勤方式

 

(1)考勤方式采用考勤记录、部门负责人考核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动态抽查。

 

(2)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及考勤负责;院行政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全院员工的考勤进行抽查。

 

(3)考勤时间为:上班8:30前签到,下班16:30后签退。考勤时间不能作为员工加班依据。

 

(4)员工每个工作日进入研究院之时及下班离开研究院之时,须到各部门指定地点打卡或者签到。有电子考勤设备的办公地使用电子刷卡方式或者指纹打卡方式考勤,其他则以签到方式考勤。

 

(5)员工上下班必须到指定地点亲自打卡或签到,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考勤。如有违反,将进行通报批评。

 

(6)员工因公外出、出差、忘打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考勤的,应填写《未打卡登记表》,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报院人事教育处备案。

 

(7)员工如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病假、事假等情况不能按时出勤的,须按请假程序提前填写《请假申请单》,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,签字后交予考勤员、院人事教育处留存,否则将一律按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

  第八条  迟到、早退

 

员工延迟上班超过30分视为迟到;凡未向主管领导请假,提前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,视为早退。

 

第九条  旷工 

 

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:

 

(1)当月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时间累计达4小时的,加记旷工半当月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时间累计达8小时的,加记旷工一日。依此类推。

 

  (2)未到岗,且未提交假条、无正当理由、未提交说明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
 

 (3)轮班、调班不服从安排,强行自由休假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
 

 (4)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离岗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
 

 (5)不服从工作安排,调动未到岗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
 

 (6)不请假离岗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
 

第三章   请假、休假规定

 

第十条  员工因事、因病、因婚、因丧等事由,可以向院部请假,请假应填写请假条。

 

事假实行无薪制度。

 

员工休病假(除急诊请假外),需提前填写“请假单”,经批准后进行。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,可电话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,且需持有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《病假建议书》、病历、诊断证明等材料。

 

第十一条  准假权限

 

(一)事假:

 

(1)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由部门领导审批。

 

(3)请假3天以上(含3天)由分管副院长审批。

 

(4)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报院长和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批。

 

(二)病假:

 

(1)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由部门领导审批。

 

(2)病假3日以上30日以内,由分管副院长审批。

 

(3)病假超过30日,由院长审批。

 

(4) 中层管理人员请病假需报院长和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批。

 

第十二条  员工休国家规定的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年休假等,需经本人申请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院相关部门备案后,到人事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。单位根据职工《请(休)假申请单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,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最多不能超过两次。当年未休的,隔年不补,也不能作为加班对待。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扣工资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

 

第十三条  请假须据实记录。请假人应按期到岗,到岗后由所在部门注明销假。假期期满未续假或不按时到岗者,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,均以旷工处理。

 

第十四条  员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,去港澳台的,不得超过3个月,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。超过规定假期的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 

第十五条  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年休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院部相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共计11天:

 

(1)元旦1天;

 

(2)春节3天;

 

(3)清明1天

 

(4)国际劳动节1天;

 

(5)端午节1天;

 

(6)中秋节1天;

 

(7)国庆节3天 。

 

第四章 加班管理规定

 

第十七条  提倡高效率工作,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,但对于确因需要的加班,可根据情况一般采取换休形式,准许计入个人年终考核或计发加班费。加班4小时以上(含4小时)计发一天加班,4小时以内计发0.5天加班。加班费用按院部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十八条  员工加班应填写《加班申请单》(见附件二),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,送主管副院长、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,方可实施加班。

 

第五章 奖惩、考核规定

 

第十九条  当月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,当月无请假行为可获得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奖励(含有试用期的新员工):

 

第二十条  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一次扣奖金30元;加记的旷工不重复扣款。在一个月内,五次以上(含五次)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旷工按以下规定执行:

 

(1)旷工半日,扣奖金50元,且扣发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;

 

(2)旷工一日,扣除违纪人日工资(本人月工资÷21.75)和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;

 

(3)当月旷工累计3日,全年旷工累计10日,属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行为,记警告处分一次;

 

(4)连续旷工5日或常年旷工累计15日,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(按照国务院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理)。

 

第二十二条  病假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:

 

(1)病假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,发给岗位工资、工龄工资和基本工资,扣发全勤奖;

 

 (2)按劳动部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,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(满1个月),无全勤奖及效益奖,其病假工资按有关办法计发;

 

(3)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诊断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院人教办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国家有关法规、政策,作相应处理。

 

第二十三条  事假:员工在事假期间,扣发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奖励;事假超过五天的不享受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的当月奖金;事假工资按其本人日平均工资×实际休假天数扣发。

 

第二十四条  考勤记录及检查结果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依据之一。

 

第二十五条  员工全年累计请病、事假30天,或旷工一天,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

 

第二十六条  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2天,属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,年终绩效考核评为不称职。

 

第二十七条  对经常违反劳动纪律且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员工,由部门提出申请,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,将视情况给予安排待岗、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,安排待岗的发待岗工资(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)。

 

第二十八条  考勤管理以月为单位(从每月1号开始)统计,各项累计相加,在年度奖金中体现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 

第二十九条  本条例自 2017年6月1日起实行。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,按本制度执行。本管理条例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法律、宪法等条例和政策参照制定,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,本制度将适时调整。
第三十条 本细则试行1个月。次月5号前,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逐一审核签字,并将纸制考勤统计报表、附件交至人事教育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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