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院
考勤、请假、加班管理制度
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管理,维护良好的经营生产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经营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。
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考勤、请假、加班情况作为我院员工年终考核的依据。
第二章 考勤管理制度
第四条 全体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,严格上下班劳动纪律,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,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岗及旷工。
第五条 考勤以月为结算单位,由各部门填写《考勤登记表》,统计周期为每个月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作为一个考勤结算月。
第六条 工作时间
我院全体员工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,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:0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。
第七条 考勤方式
(1)考勤方式采用考勤记录、部门负责人考核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动态抽查。
(2)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及考勤负责;院行政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全院员工的考勤进行抽查。
(3)考勤时间为:上班8:30前签到,下班16:30后签退。考勤时间不能作为员工加班依据。
(4)员工每个工作日进入研究院之时及下班离开研究院之时,须到各部门指定地点打卡或者签到。有电子考勤设备的办公地使用电子刷卡方式或者指纹打卡方式考勤,其他则以签到方式考勤。
(5)员工上下班必须到指定地点亲自打卡或签到,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考勤。如有违反,将进行通报批评。
(6)员工因公外出、出差、忘打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考勤的,应填写《未打卡登记表》,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报院人事教育处备案。
(7)员工如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病假、事假等情况不能按时出勤的,须按请假程序提前填写《请假申请单》,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,签字后交予考勤员、院人事教育处留存,否则将一律按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条 迟到、早退
员工延迟上班超过30分视为迟到;凡未向主管领导请假,提前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,视为早退。
第九条 旷工
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:
(1)当月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时间累计达4小时的,加记旷工半当月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时间累计达8小时的,加记旷工一日。依此类推。
(2)未到岗,且未提交假条、无正当理由、未提交说明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(3)轮班、调班不服从安排,强行自由休假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(4)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离岗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(5)不服从工作安排,调动未到岗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(6)不请假离岗者,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。
第三章 请假、休假规定
第十条 员工因事、因病、因婚、因丧等事由,可以向院部请假,请假应填写请假条。
事假实行无薪制度。
员工休病假(除急诊请假外),需提前填写“请假单”,经批准后进行。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,可电话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,且需持有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《病假建议书》、病历、诊断证明等材料。
第十一条 准假权限
(一)事假:
(1)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由部门领导审批。
(3)请假3天以上(含3天)由分管副院长审批。
(4)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报院长和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批。
(二)病假:
(1)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由部门领导审批。
(2)病假3日以上30日以内,由分管副院长审批。
(3)病假超过30日,由院长审批。
(4) 中层管理人员请病假需报院长和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批。
第十二条 员工休国家规定的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年休假等,需经本人申请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院相关部门备案后,到人事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。单位根据职工《请(休)假申请单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,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最多不能超过两次。当年未休的,隔年不补,也不能作为加班对待。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扣工资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
第十三条 请假须据实记录。请假人应按期到岗,到岗后由所在部门注明销假。假期期满未续假或不按时到岗者,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,均以旷工处理。
第十四条 员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,去港澳台的,不得超过3个月,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。超过规定假期的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第十五条 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年休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院部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共计11天:
(1)元旦1天;
(2)春节3天;
(3)清明1天
(4)国际劳动节1天;
(5)端午节1天;
(6)中秋节1天;
(7)国庆节3天 。
第四章 加班管理规定
第十七条 提倡高效率工作,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,但对于确因需要的加班,可根据情况一般采取换休形式,准许计入个人年终考核或计发加班费。加班4小时以上(含4小时)计发一天加班,4小时以内计发0.5天加班。加班费用按院部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《加班申请单》(见附件二),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,送主管副院长、主管人事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,方可实施加班。
第五章 奖惩、考核规定
第十九条 当月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,当月无请假行为可获得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奖励(含有试用期的新员工):
第二十条 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一次扣奖金30元;加记的旷工不重复扣款。在一个月内,五次以上(含五次)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院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二十一条 旷工按以下规定执行:
(1)旷工半日,扣奖金50元,且扣发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;
(2)旷工一日,扣除违纪人日工资(本人月工资÷21.75)和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;
(3)当月旷工累计3日,全年旷工累计10日,属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行为,记警告处分一次;
(4)连续旷工5日或常年旷工累计15日,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(按照国务院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理)。
第二十二条 病假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:
(1)病假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,发给岗位工资、工龄工资和基本工资,扣发全勤奖;
(2)按劳动部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,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(满1个月),无全勤奖及效益奖,其病假工资按有关办法计发;
(3)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诊断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院人教办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国家有关法规、政策,作相应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事假:员工在事假期间,扣发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100元的当月全勤奖奖励;事假超过五天的不享受《年度奖金分配方案》中的当月奖金;事假工资按其本人日平均工资×实际休假天数扣发。
第二十四条 考勤记录及检查结果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依据之一。
第二十五条 员工全年累计请病、事假30天,或旷工一天,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
第二十六条 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2天,属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,年终绩效考核评为不称职。
第二十七条 对经常违反劳动纪律且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员工,由部门提出申请,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,将视情况给予安排待岗、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,安排待岗的发待岗工资(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)。
第二十八条 考勤管理以月为单位(从每月1号开始)统计,各项累计相加,在年度奖金中体现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7年6月1日起实行。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,按本制度执行。本管理条例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法律、宪法等条例和政策参照制定,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,本制度将适时调整。
第三十条 本细则试行1个月。次月5号前,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逐一审核签字,并将纸制考勤统计报表、附件交至人事教育处。